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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航法学沙龙总第49期暨“公法案例”系列沙龙第3期--自杀是否能阻止强制执行?
作者: 时间:2013-04-02 浏览次数:

自杀是否能阻止强制执行?

——唐福珍案视角下的中德法律比较

主讲人:(德)来汉瑞教授(Prof. Dr. Hendrik Lackner)

曾任:汉堡行政法院法官

现任:奥斯纳布吕克应用技术大学公法教授、中国研究中心(HZC)主任,

中国政法大学mg4355cc线路检测德国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

主持人:黄 卉 mg4355vip检测中心mg4355cc线路检测副教授

评议人:待定

主办方:mg4355vip检测中心mg4355cc线路检测

时间:2013年4月8日(周一)15:00

地点:mg4355cc线路检测模拟法庭(如心楼101)

附:唐福珍案简介

唐福珍案,又称“成都女业主自焚事件”,发生于2009年11月13日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,是我国因“强拆”而引起人员伤亡的较早的代表性事件之一。唐福珍用自焚的方式阻挠有关当局暴力拆迁,后因伤势过重在11月29日晚上死亡。成都当局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,自焚事件在中国民间舆论和互联网上引起强烈反响。

1996年8月,唐福珍丈夫胡昌明与金华村签订《建房用地协议》,在当地建三层高的楼房。2007年10月,成都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向胡昌明下达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。同年12月,胡不服提行政复议;城管执法局于2008年2月维持原决。2009年4月一拆受阻。成都当局按“1996年建材成本价赔偿”约200多万元,但胡要求800多万元。成都市金牛区区长马旭称胡昌明于1996年的协议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,因此胡的楼房属于违法建设。

2009年11月13日早晨,成都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二度实施拆除,引起了唐福珍及其家属的不满和暴力抗争。唐福珍因阻止拆迁而站在楼顶天台与城管对峙,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。

2009年11月29日,身体被严重烧伤的唐福珍在成都军区总医院抢救了16天之后,因伤势过重而死亡,终年47岁。

12月2日,钟昌林局长对于唐福珍的去世表示痛心。12月3日晚10时,钟昌林被停职接受调查(并于几个月后复职)。2010年4月钟昌林在接受《南方周末》采访时称唐的自焚源于本人的法律意识淡薄,是“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上”的一种极端行为。成都有关部门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,唐福珍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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